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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伤心凉粉”未伤心 菜名不构成商品侵权

2024-01-04 14:28:33来源:jinnianhui官网登录入口

  “伤心凉粉”这道菜源于清朝,以其独特的口味和丰富的口感广为川渝食客所知。四川成都的韩先生在青羊区窄巷子经营一家餐饮店,“伤心凉粉”作为一道菜品被印在了店内的展示牌上。

  资料显示,成都市洛带古镇客家人杨先生在2003年正式将自己卖的凉粉命名为“伤心凉粉”,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,注册了一系列与“伤心”有关的商标,包括由“伤心”文字、“SHANGXIN”拼音、圆形图案及云彩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,以及“伤心凉粉”“客家伤心”等文字商标,这些商标的持有人均为杨某的妻子林某某。

  2022年4月8日,林女士发现了韩先生的餐饮店在商品展示台、广告牌、菜单栏、收银小票上使用“伤心凉粉”字样,于是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。据了解,从2012年开始,杨某及其妻子林某某开始在全国范围内“批量维权”。2013年至2014年间,他们起诉了多家使用“伤心凉粉”字样的商家,均胜诉获赔。

  受此前青花椒、肉夹馍等事件的影响,韩先生对商标进行了一些了解,但他一直认为“伤心凉粉”就是一道菜,并不涉及侵权。

  法院最终认定,餐饮店被诉使用具有正当性,与其他小吃名称在字体、颜色、间距、高度等方面保持一致,向公众传达的是一道小吃,并非商标性使用,没有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,被诉使用行为不在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,因此也不构成侵权。

  为何此前林某某的维权都成功了,这次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?韩先生的代理律师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然认为,不管是本案还是类似的案件,对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,尤其是弱显著性和趋向通用名称化的商标,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要以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核心功能为前提,需要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。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到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,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,这种使用行为就不在《商标法》所规定的禁用权范围之中。

  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欣告诉记者,如果小吃店在店内招牌中使用“伤心凉粉”一词,目的在于招揽顾客,起到了宣传的作用,则很容易被归属为商标使用行为。本案中,韩先生的餐饮店主要将“伤心凉粉”用在了菜单内,并没有起到吸引顾客的作用,因此不认定位侵权。此外,青花椒、肉夹馍等事件本来就具有一定的争议性,在商标内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,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。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之前,他人已经在使用同一种商标,并造成了一定影响,那商标注册人则无权禁止对方使用,但可以要求对方在商标上附加区别进行区分。只有他人是在申请商标之后使用该商标,商标注册人才有权要求对方撤换商标。